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42-1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经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博陵南街(景秀江山小区会所楼一层)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992398158

经查明,你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在定州市博陵南街东侧、陈庄路北侧建设景秀江山住宅小区11#、25#住宅楼工程,11#住宅楼2016年3月28日开工建设,25#住宅楼2017年3月18日开工建设,现主体已完工。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质)案移字(2024)第(03)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证明、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河北经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管人员和该项目11#、25#住宅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一次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11#住宅楼于2021年12月27日、25#住宅楼于2023年10月20日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02410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017-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4年8月27日印发)G010105606“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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