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岸芷汀兰29号楼底商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土木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拆除)(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98813860A
经查明,2024年09月25日,你单位在定州市迎宾大道南侧、张寒晖大街西侧施工的百盛家园二期17#楼项目,该项目施工现场南侧基坑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经现场测量,基坑长42米、宽10米约420平方米。你公司未在规定的9月29日前达到扬尘治理要求,于9月30日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1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C060211501项:“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处三万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