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40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省钰鑫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锁国豪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地址:定州市南城区中兴东路懋鑫大厦25层25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建筑用石加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绿化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6PR2B7E

经查明,2024年8月27日22时后,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定州市中兴东路施工的懋鑫福城项目1#、2#、14#楼,14#楼施工现场在22时后继续进行防护网片清运作业。述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为首次违法并当场停止了违法行为。

20249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14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C060507601项:“较轻,首次违法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二十九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