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4〕城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张家口意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卜海东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7EBCM139

经营范围:住宅装饰和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住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华东大街35号鑫华庄园9号楼2单元2层202室

联系电话:18631238295

你(单位2024年7月5日在定州市中兴路中山公园南门斜对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2.5平方米(5×0.5米),深0.6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开挖路面,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当场已按要求恢复。你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公布)第C070104201项“较轻,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日前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4721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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