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简罚决字〔2024〕城第01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负责人:邵永保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359881371

经营范围:火警装置、防火装置的安装,通风管道、空调设备安装,金属、木制门窗制造、销售、安装,防火门销售、安装,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东良村工业区4号

联系电话:15630866856

你(单位2024年7月4日在定州市明月街东侧风景城小区巴米兔童装童鞋底商门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2.32平方米(1.47米×1.15米+0.9米×0.7米),深0.9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开挖路面,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当场已按要求恢复。你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公布)第C070104201项“较轻,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日前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4720日前将款交至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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