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南城区北平谷村西(菜市场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3601966W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明,2024年5月15日,你公司在定州市张寒辉大街西侧香江礼家住宅小区项目5#、7#楼住宅楼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与施工方案不符,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6)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限期整改通知书、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申请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你单位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024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1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20502905第二项“较重: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