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思良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4年5月9日,你在定州市周村镇北车寄村接水管挖掘路面时,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以上事实,以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你当时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2024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公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公第00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105004项“较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