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2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稳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博陵街东侧135号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公路养护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HK5541

经查明,20240524日,你单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自来佛街东侧施工的华府东院住宅小区6#-11#、15#、16楼及商业办公楼项目,施工现场内8#楼南侧约9立方米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述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你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45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生第00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生第006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第C060211502项:“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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