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27-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商住楼二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RF8KW49

2024年6月13日,根据定州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例移交函[(定建质)案移字(2024)第(06)号],经查明, 20245月14日,你公司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施工的华峯御府住宅小区2#住宅楼工程,该工程第1层(标高3.07m)处KL9(5-7轴/H轴)、KL9(26-28轴/H轴)下部设计为3根三级钢18通长筋,实际为2根三级钢16通长筋,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未造成质量缺陷,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质)案移字(2024)第(06)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现场影像照片、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复印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你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整改完成。

20246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015-1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6401第一项“较轻: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柒仟陆佰捌拾捌元柒角玖分(227688.79)。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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