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2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许永军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4年4月9日,你在定州市号头庄乡杨家营村接水管开挖路面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以上事实,以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你当时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5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001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105004项“较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二十六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