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24-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仝云龙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岗村

经查明,慧多泰铸造(定州)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西岗村北建设的慧多泰钢结构件制造项目4#厂房工程,2022年5月10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该项目由你负责。以上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质)案移字(2024)第(02)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影像照片、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慧多泰铸造(定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慧多泰铸造(定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交付时间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河北金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报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慧多泰铸造(定州)有限公司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0245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014-2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5801“较轻: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柒佰捌拾叁元玖角柒分(9783.97)。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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