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金宝
住所:定州市中兴东路7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083772099D
根据投诉举报,经查明,2017年4月18日至2023年3月2日,你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盛岳云锦项目21#楼商品房。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河北盛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盛岳销售明细、收款票据、华夏银行客户回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预售行为。
2024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F020103601项:“较重,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肆仟捌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124828.2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