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13-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张良和        性别: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监理的华峯御府小区5#楼工程,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该项目由你负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3)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监理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20244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0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07-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020703702“较轻,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元(145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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