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
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施工的华峯御府小区5#楼工程,西侧基坑坡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造成事故隐患,该项目由你负责。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5)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项目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2024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建第00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06-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020703403“较轻,未造成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元(145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