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1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北城区兴华东路北侧(君悦华府小区商住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RF8KW49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 2024年1月18日,你公司在定州市中山路北侧、安喜大街东侧施工的华峯御府项目5#住宅楼工程,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负二层木模板集中堆载的安全隐患问题以上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安)案移字(2024)第(04)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停工整改通知书,河北优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王开军身份证、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复印件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已在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20244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005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020110201“较轻: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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