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10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河北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锁克民 

住所定州市清风北路(张寒晖文化广场)

经营范围:受隶属公司委托,办理公司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308036640T

查明,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5日你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懋鑫福城项目6#楼商品房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河北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懋鑫福城6#楼销售台账、懋鑫福城6#楼销售协议、收款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对该项目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预售行为。

20243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F020103601项:“较重,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玖仟柒佰叁拾元捌角肆分(9730.84.)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四十五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