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4〕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清风南街(嘉兴园小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8227287P

经查明,2020年5月26日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在定州市银杏路南侧建设嘉兴园小区8#楼,该工程地上30层,建筑面积24272.00平方米,地下2层,建筑面积1607.00平方米,建筑高度90.75米,现已完工。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定建消)案移字(2024)第(01)号]、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现场踏勘意见表、现场踏勘照片,定州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报告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负责人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和证据,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20243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罚先告字〔2024〕建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4〕建第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100105801第六项“较轻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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