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查封(扣押)主体、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1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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