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各科室、队: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  基准

其他处理

 

C060211504

  对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轻

  3个灶头以下: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

较重

3个灶头以上6个灶头以下: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6个灶头以上: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C060211505

  对违反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其占地面积在20㎡以下。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2

较重

其占地面积在20㎡以上40㎡以下。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其占地面积在40㎡以上。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基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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