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 类型 |
核验 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2.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4.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5.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6.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7.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8.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9.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10.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3.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5.企业章程; 6.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8.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9.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0.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3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2.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5.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7.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8.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9.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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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5.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三个月的); 6.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9.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1.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1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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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增项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三个月的); 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6.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7.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8.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9.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11.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首次申请劳务资质和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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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1.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3.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首次申请劳务资质和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11.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2.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13.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重新核定; 14.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5.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16.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1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8.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1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1.决定:1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受理: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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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2.资质证书全套原件; 3.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资质注销。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8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跨省住所(详细地址)变更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跨省住所(详细地址)变更; 2.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4.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省级权限下放的,由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5.《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6.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人员的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以及企业变更事项上报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申报前近一个月的); 7.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 9.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10.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建筑业); 11.《申请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1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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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2.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6.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7.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8.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9.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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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本变更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申请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2.《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 4.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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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3.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4.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5.项目二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的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6.项目四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的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8.项目一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的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9.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三个月的); 10.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1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1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13.项目五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的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4.项目三材料: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的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16.安全生产许可证; 1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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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外资退出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2.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5.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企业外资退出; 6.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7.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8.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3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不含国企改制、外资撤出)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 2.《申请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3.《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变更事项); 4.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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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不含国企改制、外资撤出)(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5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变更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书(变更);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6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重新核定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2.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3.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承诺;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9.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1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4.营业执照副本; 1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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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企业合并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营业执照副本; 10.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18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注销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注销通知书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审核表; 2.资质证书全套。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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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新申请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营业执照副本;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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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增项 | 20 | 35 |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各行业对应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6.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承诺;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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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补办换证 | 2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副本; 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2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延续申请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各行业对应标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承诺;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0.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23 |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补办换证(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2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延续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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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注销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注销通知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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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变更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书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27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新申请 | 20 | 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等证明;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燃气行业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具备在线核验功能的不必提供); 5.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客户服务制度; 6.行政许可申请书; 7.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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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注销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依企业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注销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29 | 工程勘察资质增项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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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工程勘察资质升级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扫描件(仅申报甲级资质提供);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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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8.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认证体系证书扫描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扫描件); 9.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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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工程勘察资质首次申请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4.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扫描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扫描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扫描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 8.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9.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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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3.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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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其他变更) | 2 | 17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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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 | 17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2.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股东会任职决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36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 | 2 | 17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2.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近一个月交纳社保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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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情况)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4.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6.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7.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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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5.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9.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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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增项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3.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5.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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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 | 2 | 17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近一个月交纳社保承诺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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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 2 | 17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股东会任职决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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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5.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43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延续 | 20 | 35 | 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 1.技术工人的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3.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5.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营业执照正副本。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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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注销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依企业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注销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45 | 工程设计资质重新核定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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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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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扫描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仅申报甲级资质提供);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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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工程设计资质增项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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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设计资质首次申请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50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 | 2 | 17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2.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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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 2 | 17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股东会任职决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仅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提供); 2.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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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其他变更) | 2 | 17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2.《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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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情况) | 20 | 35 |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于“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2.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 7.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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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其他(重新核定)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5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延期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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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57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名称变更 | 3 | 1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的扫描件(仅名称变更时上传);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简单变更);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原资质证书副本基本信息页和资质页扫描件(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有内容的副本变更栏页扫描件,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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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经济性质变更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1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简单变更);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原资质证书副本基本信息页和资质页扫描件(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有内容的副本变更栏页扫描件,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59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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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2.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6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表扫描件(仅升级事项提供,用于向社会公示); 2.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3.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新设立、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延期); 4.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仅升级事项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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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6.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63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变更 | 3 | 1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原资质证书副本基本信息页和资质页扫描件(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有内容的副本变更栏页扫描件,电子证书的无需提供;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仅技术负责人变更上传);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简单变更)。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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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商注册跨省变更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65 |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学历证书; 2.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逾期注册时提供); 4.资格证书承诺书; 5.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6.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66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增项注册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2.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承诺书; 4.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逾期注册时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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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3.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68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解聘证明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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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和注册单位更名的提供);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报姓名变更的提供); 4.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 5.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6.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解聘证明(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提供); 7.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70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申报姓名变更的提供); 4.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 5.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解聘证明(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提供); 6.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和注册单位更名的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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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更改补办 | 20 | 35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注册建造师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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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7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依法不需办理的除外);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施工合同; 9.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7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1.个人签名图像(制作证书用)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延续注册申请表; 3.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74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1.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证明文件; 2.注销注册申请表。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75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20 | 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1.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承诺书(逾期注册时提供); 2.初始注册申请表; 3.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4.个人签名图像(用于制作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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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10 | 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50号)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个人签名图像(制作证书用);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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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0 | 2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50号)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1.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变更注册申请表; 3.个人签名图像(制作证书用);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7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申请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正)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1.市建设局出具的现场考核表;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3.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企业出具的清单中仪器设备已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书面承诺; 6.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7.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 8.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0.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7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变更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1.法人代表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法人代表变更);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变更); 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岗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4.法人代表职称证(法人代表变更); 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有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企业名称变更); 6.检测机构变更申请表; 7.企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或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地址变更); 8.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表(企业地址变更); 9.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企业地址变更)。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8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延期 | 20 | 3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正)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承诺书(告知承诺制提供);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3.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告知承诺制提供); 4.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5.市建设局出具的现场考核表; 6.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企业出具的清单中仪器设备已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书面承诺; 7.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详细地址变更); 8.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 9.原资质范围内的近一年业绩清单和检测报告(每项资质2份报告);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2.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告知承诺制提供); 13.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4.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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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 20 | 3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正)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1.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 2.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3.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4.市建设局出具的现场考核表; 5.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6.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企业出具的清单中仪器设备已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书面承诺; 7.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 8.原资质范围内的近一年业绩清单和检测报告(每项资质2份报告);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企业提供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承诺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真实情况承诺)、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应体现企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岗位事项); 11.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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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注销 | 20 | 35 | 依企业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关于注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决定书 | 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2.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检测); 3.检测机构注销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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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5 | 6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近一月完税证明和人员明细); 3.外省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4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8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20 | 3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工商部门的核名文件(企业名称变更);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 4.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通用材料); 5.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安全)(通用材料); 6.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7.地址变更、经济类型变更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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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 20 | 3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颁发的规定条例。2015年1月2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2.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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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 45 | 6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合格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4.外省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8.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只提供最近一个月票据); 11.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4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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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 2.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3.个人一寸彩色照片; 4.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信息; 5.职称证、学历证; 6.申报企业资质证书; 7.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88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直接延期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2.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3.个人一寸彩色照片; 4.申报企业资质证书; 5.职称证、学历证; 6.任职文件; 7.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信息。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89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销 | 20 | 35 |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宣布作废,并告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行政许可决定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2.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注销申请信息。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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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 | 20 | 3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准予转出通知书 |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转出申请信息; 2.外省变更申请表或转出转入变更表; 3.原单位解聘和现单位聘用合同;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5.项目负责人已变更到位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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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 | 5 | 20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工商部门核名文件; 2.个人一寸彩色照片; 3.申报企业资质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变更申请信息; 5.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6.项目负责人已变更到位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7.现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8.原单位解聘书、现单位聘用合同; 9.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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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入 | 5 | 20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2.申请人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个人一寸彩色照片; 4.项目负责人已变更到位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5.申报企业资质证书; 6.原单位解聘书、现单位聘用合同; 7.申请人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意见; 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信息; 9.现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10.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三类人)。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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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延期复核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2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血压、心电图、视力:矫正视力不低于1.0(新视力表5.0)、辨色力、视力正常,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5.居民身份证; 6.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信息; 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94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首次申请 | 10 | 2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1.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3.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血压、心电图、视力:矫正视力不低于1.0(新视力表5.0)、辨色力、视力正常,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申请信息; 6.近期1寸正面电子免冠彩照。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9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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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5 | 40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抗震试验方案(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6.当参考使用国外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7.风洞试验报告(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 8.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9.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决定:1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15个工作日; 4.审查:2个工作日; |
9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25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承诺件 | 无 | 登记型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25%以上证明(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按工程建设达到规划许可的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进行把握); 2.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 6.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方案(包含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性质用途、销售方式、竣工交付日期、分层平面图等内容);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需提交质量责任担保函); 10.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情况证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或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证明。已设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办理预售许可的书面证明; 11.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2.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3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3.审查:6个工作日; 4.决定:2个工作日; |
9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重新核定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5.专业管理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完税证明和参保证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9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延续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3.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专业管理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完税证明和参保证明); 6.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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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3.专业管理人员最近1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完税证明和参保证明); 4.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1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生分立、合并、已注销的,提供相关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6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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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变更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变更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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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公司类型、跨市异地变更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跨市异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跨市异地变更需提供); 2.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跨市异地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 5.企业迁入、迁出地市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跨市异地变更需提供);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变更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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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变更(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22年3月2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变更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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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1.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2.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3.制定设施后期防止环境污染方案;应该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条件的认定报告。 4.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4.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5.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105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1.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 2.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4.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5.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10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2.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3.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4.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5.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6.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0.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1.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107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2.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3.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4.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7.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8.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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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3.营业执照(含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5.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垃圾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措施; 8.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0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 1.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 2.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作业协议或合同(生活垃圾); 4.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5.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中标通知书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作业的文件; 9.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文件。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11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0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合法的运输车辆行驶证;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及进场路线图; 5.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1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1.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 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排水许可申请表; 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6.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12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3.供水单位或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相关设施的书面意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4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113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3.供水单位或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相关设施的书面意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4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
114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15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新设立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1.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2.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6.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7.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16 |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延续 | 20 | 3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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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变更 | 20 | 35 |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1.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4.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5.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7.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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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般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名称) | 省级、市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119 | 燃气经营许可注销 | 20 | 35 |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方案; 2.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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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负责燃气行政审批的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安全施工及保障居民正常用气的方案;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2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供); 2.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3.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5.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6.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供); 7.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2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20 | 35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涉及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2.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4.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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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涉及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3.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4.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5.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6.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24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车辆行驶证;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表; 3.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书; 4.通行安全保护措施。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3个工作日。 |
125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十条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绿地占补平衡方案或异地建绿方案;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说明书及规划设计图; 4.行政许可申请书; 5.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材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7 | 22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临时占用绿地权属人意见; 2.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地形图(临时占用绿地); 5.临时占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27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10 | 25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人意见; 3.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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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10 | 35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6.拟建项目施工平面图、设计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现状树木位置图)。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报市政府批准:2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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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 | 3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3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 | 3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3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0 | 20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维护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文件、安全维护措施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文件); 4.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5.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3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工程设计文件; 2.占道期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申请书。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3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7 | 7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承诺件 | 无 | 登记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 1.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2.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4.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受理、审查、决定:2个工作日 |
13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1.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2.河北省二级注册结构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3.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35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20 | 3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河北省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承诺书(过期变更时提供); 4.原省份审核意见(跨省提供); 5.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6.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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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1.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4.原省份审核意见(跨省提供); 5.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河北省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承诺书(过期变更时提供)。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3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 2.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38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更改补办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1.申请人更改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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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20 | 3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1.河北省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承诺书(逾期注册时提供); 2.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的资格证书承诺书; 4.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制作证书用)。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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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河北省二级建筑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2.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3.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表(二级建筑师延续注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41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更改补办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2.申请表(二级建筑师更改补办)。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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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河北省二级建筑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2.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承诺; 4.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5.申请表(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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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5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申请表-二级建筑师变更注册; 3.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4.河北省二级建筑师继续教育承诺书(已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 5.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解聘证明(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提供)。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44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2.申请表(二级建筑师注销注册)。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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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5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
即办件 | 无 | 资格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 1.申请人与申请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解聘证明(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提供); 3.申请人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4.河北省二级建筑师继续教育承诺书(已过注册有效期的提供); 5.申请表(二级建筑师变更注册); 6.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4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政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文件 | 进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临时建筑等设施修建的,个人或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申请; (2)临时建筑等设施设计方案; (3)临时用地审批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包括户籍、身份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包括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受理:5个工作日 2.审查:18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47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证 |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2.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文件; 3.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申请书; 4.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5.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9.采用的技术、工艺文件和处置后的产品及主要用途相关材料(含设备照片、发票、说明书等); 10.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含救援集采、设备照片,救援演练照片)。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48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证 | 1.各种作业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2.有效的企业验资报告; 3.具备与收运能力相配套的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4.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5.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6.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申请书; 7.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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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证 | 1.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2.具备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相关材料(若自有,提供房产证;若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3.各种作业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申请书; 6.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材料(含设备照片、说明书、发票等)。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
150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证 | 1.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文件; 3.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含救援集采、设备照片,救援演练照片);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采用的技术、工艺文件和处置后的产品及主要用途相关材料(含设备照片、发票、说明书等); 8.营业执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9.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审批申请书。 |
受理、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151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 | 15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占用期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3.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居民身份证(个人提供)。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152 |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核定 | 供热经营许可延续 | 省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金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延续); 2.到期供热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可不提供)。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153 | 供热经营许可新设立 | 20 | 35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金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2.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3.热源来源情况; 4.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5.供热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 2.审育: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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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供热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 1 | 16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金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可不提供); 3.新的营业执照。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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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供热能力变更 | 1 | 16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的热源和政府批准的经营区域;(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六)有健金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承诺件 | 无 | 资格型 | 供热经营许可证书 | 1.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意见,或供用热合同; 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3.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可不提供)。 |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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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1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不计入时限; 4.决定:1个工作日。 |
15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1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不计入时限; 4.决定:1个工作日。 |
158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1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不计入时限; 4.决定: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