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子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

检查

1

住房城乡建设

行业各类企业

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2.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3.企业的市场行为;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单独实施,市县

住建、城管部门可以和行政审批局联合抽查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6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注册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9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筑企业、工程造价企业市场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

工程建设标准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3

房地产市场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现场检查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6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17

燃气、供热监督检查

燃气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18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监督检查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

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19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20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其他有关内容。

现场检查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2

城市供水水质

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23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25

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是否经过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政主管部门

27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8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9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30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是否取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砍伐树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树木是否确保移植成活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31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2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监督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监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不定期抽查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部门

33

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项目经理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超范围承揽工程行为;实名制是否落实到位。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控情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情况;城镇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3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管理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36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单位缴存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情况;为职工设立、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执行情况;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7

民用建筑节能

监督检查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检查民用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8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等,对在建建筑工程相关建设实施主体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抽样送检。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9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检查绿色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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