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强制事项

法定依据

适用条件

强制方式

强制权限

适用不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1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企业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查封、扣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3.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

查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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