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确认事项

法定依据

确认条件

确认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执法权限

1

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46号修改)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1.受理:4个工作日;
2.审查:12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4.文书制作:1个工作日。

1.审查人员汇总表;
2.施工图审查人员概况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申报单位概况表。

18个工作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行备案(房屋面积管理) 。

1.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2.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

1.营业执照;
2.单位委托书;
3.土地权属证书;
4.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
4.房产预测绘报告;
5.测绘委托合同。

7个工作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楼盘表建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6号)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1.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2.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

1.营业执照;
2.单位委托书;
3.土地权属证书;
4.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
4.房产预测绘报告;
5.测绘委托合同。

7个工作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房产信息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

住建部门依据房屋权利人(商品房购房人、房屋产权人)申请查询房产信息,出具查询证明。

1.房屋权利人评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2.出具查询证明。

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即办件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房产预查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按照司法部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办理房屋预查封。

按照司法部门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司法部门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即办件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办理。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 。

1.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2.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

1.营业执照;
2.单位委托书;
3.土地权属证书;
4.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
5.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
6.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7.房屋地址批准文件;
8.房产预测绘报告;
9.测绘委托合同;
10.房屋预实测对照表和实地查看表。

7个工作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九条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12日河北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8日河北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档案专项验收资料查验,重点查验事项包括:
1.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工程档案是否已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的规定;
3.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是否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4.文件的形成、来源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5.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是否符合要求;
6.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7.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前业务指导(主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集、整理、验收、移交的内容、标准等事项)。

2.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所在地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有关申请文件(建设单位上传填报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单、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说明书和相关资料、文件等)。                      3.所在地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事项申请及申报资料推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4.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3个工作日)。经查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料查验)。                   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和竣工联合验收新产生档案一并移交)。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2.监理文件: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工期管理文件、监理验收文件。              

3.施工文件: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进度造价文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                      

4.项目竣工图。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文件与备案文件、工程声像资料。

3个工作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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