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抽查类别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1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房地产、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经营主体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
2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注册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3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企业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随机检查、专项检查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建筑企业、工程造价企业市场行为。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5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建设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 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6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企业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7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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