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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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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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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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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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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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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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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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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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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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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
自开工建设;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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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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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调试运行12个月内,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进行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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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经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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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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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产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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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含本规定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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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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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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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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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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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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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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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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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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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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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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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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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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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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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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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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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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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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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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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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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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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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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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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记录数据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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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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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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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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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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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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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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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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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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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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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的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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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密闭行为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未密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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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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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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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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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只含本规定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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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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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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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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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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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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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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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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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只含本规定中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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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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