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州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2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3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4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5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6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
| 7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市级 | 市级 | 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