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单位:赵立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2439********6039、男、汉族、58岁、群众,住址: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村北林地建养殖场。执法人员对该案核查完毕后,于2024年4月8日对该案立案,立案号:定自然资[2024]-03-001号。经现场勘测:东至林地、西至林地、南至道、北至林地,占地面积1262平方米,合计1.89亩。经查《定州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20年),此地块地类为苗圃地。
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村北林地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违法现场照片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6.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冀林草规〔2024〕1号,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四、费用标准;(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我省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至20元。”;根据“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裁量幅度一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面积不足一亩,或者商品林地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三亩的;处罚基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理意见如下:
1、限赵立兵于十五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赵立兵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26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882(壹万叁仟捌佰捌拾贰)元整的罚款。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锋 赵 森
电 话: 0312-2589325
地 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