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3]-12-001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定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威、男、身份证号:132401********0372,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M

我局于2023 10  10 日对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亭社区、杨家庄乡辛兴村、大鹿庄乡西北齐村、大鹿庄村、东建阳村、西建阳村、鲍市邑村、寺市邑村;清风店镇东市邑村、西市邑村;北城区清水河社区、唐城村、西城区大奇连村、小奇连村、奇连屯村;庞村镇东坂村、西坂村的地;长安办庄头村等村(社区)土地修建道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92021年8月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亭镇东亭社区、杨家庄乡辛兴村、大鹿庄乡西北齐村、大鹿庄村、东建阳村、西建阳村、鲍市邑村、寺市邑村;清风店镇东市邑村、西市邑村;北城区清水河社区、唐城村、西城区大奇连村、小奇连村、奇连屯村;庞村镇东坂村、西坂村的地;长安办庄头村等村(社区)土地修建道路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1253984平方米,合1880.976亩。经查《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其中耕地567860平方米、林地369970平方米、草地100438平方米、果园2020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4754平方米,共计1103227平方米,合计1654.8405亩)、建设用地(132322平方米、合198.483亩)、未利用地(18435平方米、合27.6525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已完工投入使用(沥青路面)。

定州市交通运输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6、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7、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 11月 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 1880.976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654.8405亩农用地上新建的沥青路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下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和冀自然资规〔2019〕3号“《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违法占地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占用1103227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1元,计23167767元(贰仟叁佰壹拾陆万柒仟柒佰陆拾柒元整);对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32322平方米,未利用地18435平方米,共计15075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计1658327元(壹佰陆拾伍万捌仟叁佰贰拾柒元整);总计24826094元(贰仟肆佰捌拾贰万陆仟零玖拾肆元整)的罚款。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   0312-2589325        

 址:  中山东路3号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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