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雷雷(130133XXXXXXXX3376)、男、39岁、群众
住所:定州市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迎宾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91121464R
我局于2023年 1 月 24 日对河北赢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PET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河北赢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内经六路西侧建设年产5万吨PET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经现场勘查,结合2022年12月20日《河北嘉泽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拟核实一期厂房钢结构改造工程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该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PET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工程的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目施工现状为:规划建设规模:31531.11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34709.11平方米,超出建设规模3178平方米,超出建设规模部分建设工程造价2058320.04元(贰佰零伍万捌仟叁佰贰拾元肆厘)整(不包含土地价值)。
河北赢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年产5万吨PET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调查图片,4.评估报告书,5.公司营业执照,6.施工日志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定州市解决实体经济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六号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 2 月 7 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符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定州市解决实体经济领域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9年第6号)的规定,从轻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河北赢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建设。
2、处以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PET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违法建设部分总造价2058320.04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额102916元(拾万贰仟玖百壹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由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保定银行定州支行)]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敏璇 赵 森
电 话: 0312-2589325
地 址: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