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2]-012号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被调查单位: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xxxWB04,法定代表人:刘伟广,群众,住址:定州市朝阳南街**号

20221021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3月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李亲顾镇李亲顾村内土地搞建设。经现场勘查:四至:东至、西至、南至:住户北至,占地面积660平方米,合计0.99亩。该地块占地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建设现状为8#、10#楼挖槽。

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5.现场勘测笔录6.违法现场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2117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对应新土地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下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违法占地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导则的通知,决定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0.99亩土地

2、处以河北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66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额为7260元(柒仟贰佰陆拾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永杰    赵森  

 话:0312-2589325    

 址: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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