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轻微不罚 同时满足:
1. 违法行为轻微,破坏种植条件面积较小(如不超过1亩);
2. 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
3.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治理恢复,并达到耕种或复耕条件。
2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轻微不罚 同时满足:
1. 违法行为轻微;
2.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3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首违不罚 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 占用面积较小或危害后果轻微;
3.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
4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轻微不罚 同时满足:
1.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经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修复。
5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轻微不罚 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6 测绘项目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河北省测绘条例》 首违不罚 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 未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事故等危害后果;
3.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7 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批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轻微不罚 同时满足:
1. 违法行为轻微;
2.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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