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1 公示信息抽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实地检查 矿业权基本信息、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金缴纳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2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检查单位是否符合当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对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测绘质量检查: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质量管理职责及落实、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检查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合同登记本,是否有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材料,项目备案登记与项目合同是否对应,备案登记是否及时有效。测绘航空摄影活动:检查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备案登记、空域申请、成果保密等情况。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检查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得到批准的检查。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检查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检查单位是否有不良信用信息,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否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检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是否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检查单位注册测绘师是否依法进行了注册,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继续教育。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是否非法转包测绘项目,是否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检查:检查单位是否安排专人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工作,是否按期完成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3 地质勘查行业监督检查 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
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检查规划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有无变化,是否符合乙级资质的规定条件。
5  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依托“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进行抽查和实地检查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在部系统备案的报告);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业。
6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对2023年3月底前省级批准的用海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系统监视、遥感监控 是否按照批复的文件要求使用海域;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要求。
7 地理信息管理综合检查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和汇交情况的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我省2019年至2022年申领测绘成果的单位29家。被检单位特别是电力、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的成果使用单位要对照《2023年河北省地理信息安全及成果使用情况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报告。受自然资源部和外省厅(局)委托,对在国家和省外申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我省单位一并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 采矿权人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的情况。
9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随机抽查 市场主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10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及林草种质资源的监管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有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11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有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12 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外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采集或采伐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外的资源。
13 对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检查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检查隔离试种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试种种类、数量、隔离时间等情况;有害生物种类及发生防治情况;出圃检疫、批次、时间、数量、去向;其他内容等。
14 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检疫批准的范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15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是否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
16 对林地及林木资源的监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草局2022年第17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17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临时使用林地情况等。
18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情况等。
1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0 对草原的监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草局2023年第2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21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22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查阅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被许可内容实施情况,如建设项目内容等。
23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选址论证报告》拟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24 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选址论证报告》拟定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25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林草局2023年第3号公告。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拟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26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是否按照《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拟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27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是否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28 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管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29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30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内容。
31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内容。
32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及其他内容。
33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活动及其他内容。
34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35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36 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37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38 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要求野外用火。
39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40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是否按照批准的要求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
41 地理信息管理综合检查 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测绘成果是否按要求及时、规范汇交。根据被检单位的产值和项目备案情况确定项目数量,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要求确定汇交内容和范围。以被检单位的汇交凭证作为汇交依据,确定其是否及时、规范汇交。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42 地图审核通过件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内容:地图审核通过件的抽查以书面形式开展。主要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核查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等。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自查总结,省厅将一并听取各地工作汇报。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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