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字决〔2025〕379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5379

 

申请人吴宣,女,汉族,196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香春园巷*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定州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定州市自来佛街。

法定代表人王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5103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20251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910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河北省定州市*的房屋,因*周边综合整治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相关情况,20259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一)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定州市北城区新立街*家属院(三义巷*号)王秋景的房屋及院落征收项目的用途及规划图。(二)请求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提供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910日签收上述文书。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确需征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项目之组织实施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告。其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910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即便申请人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也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但截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既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需要补正,也未作出需要延长期限的通知,可知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其不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信息:吴宣,被答复人:吴宣,女,汉族,1969**日出生申请事项:202598日,吴宣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1、申请公开位于定州市北城区新立街*家属院(三义巷*号)(王秋景)院落征收项目的用途;2、请示以书面的形式回复并提供复印件及规划图。二、我局处理情况:邮政快递将吴宣申请信息公开的快递放到了大厅一楼的保安室,EMS的快递员并未给我局电话联系,因此我局未收到任何相关通知,直到116日我局收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去保安室查看才知道。在得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吴宣所申请公开的地块咨询了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一、该地块尚未向我局提出过立项申请;二、我局无该地块的规划图,建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三、答复依据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未能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违反了该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但在知晓行政复议申请后,我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与申请人吴宣进行了电话沟通。四、后续改进措施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重新梳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流转等各个环节,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取快递,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对每一个申请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便于跟踪和查询。我局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全面加强信息公开快递收发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9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定州市北城区新立街*家属院(三义巷*号)王秋景的房屋及院落征收项目的用途及规划图,并请求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提供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910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910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59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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