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定政复终字〔2023〕第86号
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祥
被申请人: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定州市建设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孟超,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