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字〔2023〕第80号
申请人:刘荣芬,女,1966年*月*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北城区东关,身份证132439************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
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北)行罚决字〔2023〕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开发商不履行协议,从去年5月份开始给他们好好谈,他们耍无赖、欺骗,就是不给,用各种套路,把我的协议书也骗去,我当时被气的神志不清。后来我没办法只能求助政府信访局,一直无果,那里是老百姓说话的地方。我没办法只能去开发商那里讨个说法,他们不让我进,我有冤屈,因拆迁上火生气,我的公公和丈夫相继去世,我的悲痛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我也有病,没力气说话,他们又不理我,我就在门外哭,没力气用了一次播放器,后来我又去给他们下跪,你们开恩吧,别欺负我一个孤老婆子了,我哭,他们报警说我扰乱他们工作了。他们就拘留我还罚我款,公安骗我去的,我不服,我没有冤屈能去他那儿吗?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刘荣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刘荣芬关于东关拆迁赔偿问题多次到位于定州市北城区东关的定州市**地产门口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具体情况如下:1、2022年9月13日、14日,刘荣芬穿着孝衣坐在定州市**地产5楼门口,堵着**地产5楼门口,用手拍打**地产5楼的玻璃门。2、2022年9月17日上午,刘荣芬坐在**地产5楼大门口,并敲打5楼办公门的玻璃。3、2023年2月28日,刘荣芬坐在**地产5楼的门口。4、2023年5月17日、22日,刘荣芬在**地产5楼门口,哭闹,喊叫。5、2023年5月26日、29日,刘荣芬坐在**地产5楼门口,拿着喇叭吆喝,哭闹。6、2023年6月12日上午刘荣芬坐在**地产5楼门口敲门,哭闹,跪在**地产5楼门口。案发后,我单位将刘荣芬传唤到定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刘荣芬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刘荣芬记不清每次去**地产5楼闹事的时间,**地产公司提供了刘荣芬每次闹事的视频(光盘)。202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刘荣芬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二、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辩解。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现答复如下:刘荣芬在**地产5楼门口闹事,我单位之前已多次向刘荣芬明确告知若对拆迁赔偿有异议,可与**地产公司协商,若不能解决,可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地产闹事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我局干警调查,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违法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刘荣芬的违法事实属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定州市公安局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定公(北)行罚决字〔2023〕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起,因拆迁补偿问题,申请人多次到**地产五楼办公区门口实施哭闹、喊叫、拍打玻璃门等行为,干扰**地产有限公司正常办公,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均证实申请人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纠纷,应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寻求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公(北)行罚决字〔2023〕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