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字〔2023〕第72号
申请人:王江卫,男,1990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小吴村新邑东街西*排*号,身份证号130184************
被申请人: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6823700363086)不服,于2023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强制措施,归还驾驶证。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3日当天别人让我帮他把货车从外村开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被交警扣押了车和驾驶本。那辆车是我第一次开,让我帮忙的人也没有告诉我是报废车,我是事后才知道的,所以希望能归还我的驾驶本,我保证经过此事后一定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遵纪守法,安全驾驶,希望能给一次机会。
被申请人称:1、本案的查处经过、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情况。2023年5月3日15时14分,王江卫驾驶大型汽车在乡间路1公里100米处,被北车寄中队查扣,发现驾驶员王江卫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一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一类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经大队领导批准,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王江卫采取收缴物品的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到交警大队法制室接受处罚。2023年6月7日我大队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之规定,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我大队将原来强措代码57041修改为1902违法代码。北车寄中队民警将修改后强制措施凭证内容告知其本人,本人不予签字。以上情况有执勤民警的查扣经过、驾驶车辆照片、查处视频予以佐证。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一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一类机动车、实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采取收缴物品的强制措施。3、对复议理由的辩解。申请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是第一次开,并且不知道该车辆为报废车辆,事后才知道是报废车,希望归还申请人驾驶本。首先,申请人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次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属于第一类机动车与其驾驶本C1的准驾车型不符。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将其驾驶本吊销;收缴其车辆并强制报废。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查处视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等证据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日15时许,申请人驾驶悬挂冀A****9号牌货车在乡间路1公里100米处被被申请人查扣。经被申请人调查,该车辆实际号牌为冀F****5,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一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一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对申请人作出收缴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送达申请人。
后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驾驶车辆悬挂号牌冀A****9系公告作废号牌,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规定,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更正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大型汽车冀F****5车辆信息、小型汽车冀A****9车辆信息、查处视频、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悬挂冀A****9号牌重型栏板货车上道路行驶,该车辆实际号牌为冀F****5,车辆信息显示:“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注销”“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3年1月31日”,可见申请人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收缴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不当。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06823700363086)。
如对本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