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字〔2023〕第65号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政复决字〔2023〕第65

申请人:陈兵琦,男,1950**出生,现住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庄头村*,身份证号130682************

被申请人: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3

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局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2023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公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定州市人民政府“国道G337黄骅至榆林公路定州绕城改路段”在定州市长安路庄头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事宜,申请人于20234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分别公开庄头村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及相关信息、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五项政府信息。202359日,申请人收到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征地公告及相关信息尚不存在,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联系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向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涉密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国土资厅函201759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严格落实国土资厅发(2014)29《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公开“一书四方案”,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市、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所以,被申请人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且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征地信息。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答复的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联系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向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说明理由。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征地公告及相关信息尚不存在,但实际上通过查询中共定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网信定州20231月发布的官方推送,该路改工程当时便已即将竣工,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属于施工前按照法定程序报备文件,“国道G337黄骅至榆林公路定州绕城改路段”作为定州市重点基础设施建造项目,被申请人回复上述依法早应依法应予公开文件尚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申请人在此向复议机关申请对本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并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以便查清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要求。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补充告知。请求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建议申请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国道G337黄骅至榆林公路定州绕城改路段在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庄头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庄头村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申报、批复、公告、补偿材料:1.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2.征收土地公告及相关信息;3.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4.安置补偿实施方案;5.土地利用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被申请人签收后,202355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载明:1.该项目尚未组卷报批,你申请的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征地土地公告及相关信息尚不存在。2.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请联系长安路街道办事处,向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电话:150*********3.《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涉密信息,不予公开。4.《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以信函邮寄方式向您提供。

另查明,6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补充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土地利用现状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征收土地申报、批复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及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尚未组卷报批,相关信息尚不存在。申请人认为,20231月该改路工程便已即将竣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属于施工前按照法定程序报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该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实然”状态的政府信息,而非“应然”状态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安置补偿公告及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并告知了联系电话。因该项目启动时,定州市作为全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部分条款,允许定州市在批前程序上进行探索尝试。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长安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符合定州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作出公开,申请人知情权已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虽存在瑕疵,但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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