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民罚决〔20261

当事人:定州市琳夕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E8CH7U1B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单位地址:定州市李亲顾镇xxx

根据定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于 2025  12 26 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擅自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入住老年人22名;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民罚决〔20261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235002011001517,开户银行: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0

 

  定州市民政局

   20262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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