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定州市定窑研究所
住 所 :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地道桥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占山
信用代码:521306820813362426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2019、2020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定州市民政局在多次电话催检无效情况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民政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抄送: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