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对定州市定窑研究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罚决字[2022]1

 

当事人:定州市定窑研究所  

   河北省定州市定曲路地道桥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占山  

信用代码:521306820813362426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20192020年度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定州市民政局在多次电话催检无效情况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民政局

 

二〇二  

 

抄送:定州市科学技术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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