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州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 定州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2022年7月15日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对我市认真梳理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如下: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备注 |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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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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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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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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