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定州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2022年7月15日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对我市认真梳理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备注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2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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