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局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 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两次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3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或者妨碍监督检查手段恶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4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5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两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两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或者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助、捐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或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3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捐助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助、捐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两次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或者妨碍监督检查手段恶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
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设立分支机构两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设立分支机构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或者持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两次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或者持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或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3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开展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外的公益活动的;或者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开展非公益活动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开展的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会稳定的;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20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初次弄虚作假的;或者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两次弄虚作假的;或者经济差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三次弄虚作假的;或者经济差额3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21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22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公募基金会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高于50%的,非公募基金会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高于5%的;或者一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公募基金会低于上一年总收入50%、高于30%的,非公募基金会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高于3%的;连续两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连续三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23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初次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累计两次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24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信息公布有遗漏的;或者公布范围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活动地域的;或者初次公布虚假信息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
公布虚假信息两次的;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活动
公布虚假信息三次的;或者拒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撤销登记
二、社会救助工作
25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骗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退回
非法骗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骗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骗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可以处非法骗取的救助金额或物资、服务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退回,批评教育或警告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7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退回,批评教育或警告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退回,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28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物损坏程度较轻,可以修复,不影响标志界限功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物损坏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影响标志界限功能的,但可以在原地重新树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限标志物损坏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影响标志界限功能,需要重新测量位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限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限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限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限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限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外发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地图,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外发行1万份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已对外发行1万份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或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行为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三)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四)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五)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 初次违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1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中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出版发行1万份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开出版发行1万份以上、5万份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公开出版发行5万份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2 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的行为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初次擅自编纂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擅自编纂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多次擅自编纂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3万元罚款
33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的;或者擅自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或者擅自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殡葬管理工作
34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5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1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有10个以上、5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6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50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6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6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未销售的;制造、销售额2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7 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但尚未销售的;或者生产、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生产、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养老服务工作
38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初次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养老机构两次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机构多次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服务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1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2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初次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两次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初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两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4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初次歧视、侮辱老年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虐待老年人的;或者两次歧视、侮辱老年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5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初次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
两次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慈善组织管理工作
46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
47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
48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
49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参与和慈善组织发生的交易行为的决策,未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于投资的财产2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投资的财产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投资的财产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改变用途的捐赠财产20万元以下的;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改变用途的捐赠财产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改变用途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捐赠财产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高于5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50%、高于3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3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
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相关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初次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7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初次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违法的;或者违法募集财产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8 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初次违法的;或者摊派、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或者摊派、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违法的;或者摊派、变相摊派的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9 在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情节较轻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警告,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0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开具捐赠票据不规范的或者拒绝开具捐赠票据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开具捐赠票据不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拒绝开具捐赠票据,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61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不如实出具或者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拒绝出具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如实出具或者有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拒绝出具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62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不及时主动或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拒绝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63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未及时、全面报告或公开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虚假报告或公开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65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或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警告,责令退还报酬
两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或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退还报酬,处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两次以上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或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退还报酬,处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66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委托、转借、转租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委托、转借、转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委托、转借、转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7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初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8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初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9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初次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不知购买者未成年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向未成年人销售的;明知购买者未成年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的;诱导未成年人购买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0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初次违法的;违法销售金额累计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的;违法销售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违法销售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