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公室 | 《地名管理条例》(国令第7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4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5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2010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
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九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7 |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8 |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儿童福利办公室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 市属儿童福利机构 | |||||||||
9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四十五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市属养老机构 | ||||||||
10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1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12 | 对筹备期间擅自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13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市属社会团体 | |||||||||
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16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18 |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 |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
19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公室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7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0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公室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1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区划地名办公室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2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3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4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
25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26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27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28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29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0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1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2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3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4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5 | 对慈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36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市属慈善组织或个人 | |||||||||
37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市属慈善组织或个人 | |||||||||
38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市属慈善组织或个人 | |||||||||
39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市属慈善组织或个人 | |||||||||
4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41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42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43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市属慈善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44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公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 市属慈善组织 | |||||||||
45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 市志愿服务组织 | |||||||||
46 | 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 市志愿服务组织或有关个人 | |||||||||
47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 市志愿服务组织 | |||||||||
48 |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办公室 | 《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市志愿服务组织及个人 | |||||||||
49 |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市属养老机构 | |||||||
50 | 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 市属养老机构或个人 | |||||||||
51 | 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 市属养老机构或个人 | |||||||||
52 |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 市属养老机构或个人 | |||||||||
53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 | 养老服务办公室 |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 市属养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