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
2.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