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 律






















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产量(能力)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        
3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        
4 对民用爆炸企业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企业        
5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企业        
6 对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企业        
7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企业        
8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9 对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企业        
10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        
1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企业        
12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3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4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5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6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7 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8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        
19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0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以上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企业        
21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2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行政检查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五章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3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场所 行政强制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4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定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成果转化科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