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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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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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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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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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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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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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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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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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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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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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生产食盐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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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较轻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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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个人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单位生产食盐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46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较轻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一般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个人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单位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47
|
对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非食用盐生
产企业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保存生
产销售记录的处
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般
|
建立完整记录,但未完整保存相关凭证,或者建立记录并完整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保存期限未到两年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建立记录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不完整,或者未建立记录,但保存相关凭证完整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未建立记录,且未完整保留凭证的,弄虚作假,编造、篡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弄虚作假,编造、篡改记录和相关凭证,且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48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般
|
建立完整记录,但未完整保存相关凭证,或者建立记录并完整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保存期限未到两年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建立记录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不完整,或者未建立记录,但保存相关凭证完整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未建立记录,且未完整保留凭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弄虚作假,编造、篡改记录和相关凭证,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49
|
对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超出国家规
定的范围销售食
盐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般
|
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食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食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50
|
对将非食用盐作
为食盐销售的处
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
|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严重
|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51
|
对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从除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其他
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食盐
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52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轻微
|
1.违法行为轻微,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
2.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
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53
|
被处以吊销食盐
定点生产、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证书
行政处罚的企业,
对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以及对
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批发企业违反
规定聘用以上人
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一般
|
发现后,涉事公司立即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表示将解聘相关人员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
吊销其食盐定点生
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54
|
对擅自开办碘盐
加工企业或者未
经批准从事碘盐
批发业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较重
|
再次违法的
|
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55
|
对加工、批发不合
格碘盐的行政处
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较重
|
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和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
严重
|
第三次发生违法的
|
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和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56
|
对在缺碘地区的
食用盐市场销售
不合格碘盐或者
擅自销售非碘盐
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擅自销售非碘盐,初次违法的
|
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较重
|
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再次违法的
|
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无
|
视情况公开
|
省市县三级
|
4
|
查封、扣押涉嫌违
法的食盐、原材料、
工具、设备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防止行政管理相对人转移隐匿或毁损灭失涉嫌违
法物品,需要限制其物品的流转时,或者其他因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
查封、扣押
|
省市县
三级盐
业主管
部门
|
5
|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
或者销售食盐的场
所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财物众多,需要限制场
所出入时,或者其他因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实
施查封的情形
|
查封
|
省市县
三级盐
业主管
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