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定由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范围内食盐定点企业(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一次部门联合抽查,为确保此次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全市范围内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抽查1家(我市只有一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二、抽查时间
此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
三、抽查实施主体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抽查内容
(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查看食盐定点企业是否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要求。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定点企业食盐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方案的制定,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地核查前,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提前告知抽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准备的资料等相关事项。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对涉及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录入、公示 。
(二)检查方式及要求。
1.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随机选派2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不得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现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抽查事项的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范进行。
(三)抽查结果公示
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在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