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防范和纠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符合法定要件,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而未获依法办理的;
(四)投诉人申请我局履行法定职责而我局没有依法履责的;
(五)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邮箱等方式。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应认真组织调查,当事人要求答复的,一般应当在30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答复的,报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日。
第五条局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根据业务范畴将书面投诉内容或记录移交相关科室处理;同一投诉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局办公室协调,主要责任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处理。主要责任科室形成反馈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反馈投诉人。
第六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局党组研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严重违法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电话:0312-2311928 投诉邮箱:zcfgk197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