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定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定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定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托育机构: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家庭函〔2024〕1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定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 定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定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冀发〔2022〕4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根据《河北省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原则,2024年设立1所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普惠托位30个左右,不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逐步解决群众“托不起”问题。
二、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本方案中所提普惠托育机构,指依法备案、参加2024年定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
三、认定条件
(一)合理定价。1.公办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普惠托育机构托育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2.民办托育机构(不含民办非营利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托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城乡居民2022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
(二)质量有保障。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安全的主体责任,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无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进行质量评价,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
(三)方便可及。托育机构选址靠近居民生活区、中青年职工密集的企业商圈,交通便利。
四、认定程序
凡满足认定条件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于2024年1月2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填写《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于2024年2月26日前完成对普惠托育机构的初审及复核,并将机构名单和复核结果报送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普惠托育机构,通过市官方网站公示机构名单和收费价格,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托育机构。对公示反映的相关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核查。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依法依规服务行为等内容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局和托育机构分别留存。
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原则上不可退出。如因不可抗力需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出申请,报请卫生健康局批准,并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发放补助资金。
五、补贴资金使用
(一)补贴要求。补贴资金对2024年度民生工程新增普惠托位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普惠托育机构能力发展相关支出。
(二)补贴分配。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结果,结合城乡属性(1.5:1)、托育机构托位数(按照2023年度月平均在托人数,计算方式为2023年每月收托人数总和/12折算到月)和托育机构数量测算补贴资金。具体补贴资金将结合本机构实际在托人数变化情况,参照测算标准适当调整分配方案。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由省卫健委拨付至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3月15日前发放2024年1-2月补贴资金。从4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补贴资金。资金发放前,市卫生健康局将利用婴幼儿在托花名册、收缴保教费凭证、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资料做好在托人数信息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在市卫生健康局公众号以及托育机构对补贴机构名单、收托价格、享受补贴托位及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自2024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托育机构必须按照认定条件中相关的价格要求收取托费。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市卫生健康局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做好机构收费监督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认真核对机构在托人数和收费价格,发现情况不符立即暂停资金发放;做好信息核实,发现报送信息有误,涉嫌套取国家资金的,要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相关责任。
(二)资料留存。市卫生健康局建立资金发放台账,保留资金拨付凭证,按月做好托育机构在托婴幼儿花名册、收缴托育费凭证保留收费凭证、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托育服务协议、婴幼儿出勤登记表等资料收集并复印留存5年以上。
(三)机构监管。如果机构出现: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将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托育机构申请表
2.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托育机构承诺书
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托育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是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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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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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公办 □民办非营利 □民营(不含民办非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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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普惠机构前收费: 元/人/月 |
申请普惠机构后收费: 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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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靠近居民区或中青年职工密集企业商圈: |
机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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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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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评为河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是(分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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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托育机构:(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申报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所提交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承诺按照普惠价格( 元/人/月)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托育机构:(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