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是,仍存在部分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这些政策措施不仅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还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二、出台意义
1.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完备、制度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这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打破行政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2.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做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为从源头上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提供了有力保障。
3.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4.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条例解读
(一)审查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覆盖了所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法律层面,确保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二)审查标准
《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如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等。
3.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如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4.生产经营行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如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等。
(三)例外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特定情形(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四)审查机制与监督保障
《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包括政策措施起草阶段的自我审查、联合审查、会同审查等。同时,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如建立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等,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