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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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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1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3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4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市司法局审核)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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